秦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程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,价值1960元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。其中,被告人程某某、郑某某、寇某某纠集十人以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情节特别严重。